[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53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3 |
关于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通报(李玉蓉)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李玉蓉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现对李玉蓉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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