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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索要单位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名  称

类型

1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分公司注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分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分公司变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合伙企业注销、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合伙企业变更、公司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合伙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证明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

清税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分公司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合伙企业注销、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证明已完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4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

3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分公司注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合伙企业注销、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公司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证明人民法院已指定具体清算人、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

证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

证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6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行政许可

证明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4号》第二十三条

7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4号》第三十三条

8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证明原批准机关已同意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4号》第三十三条

9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0

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1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

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备有效的检定或标准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计量器已经检定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14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15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药品经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附件下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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