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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3-00586 | [ 发文字号 ] | 渝涪陵市监告字(2023)39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涪陵市监告字(2023)396号
涪陵区超视立眼镜店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眼镜店涉嫌医疗器械违法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眼镜店2023年2月16日获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即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兴华西路中路68号(博物馆综合楼)1幢1-5号从事眼镜销售经营活动。
李志良于2019年10月29日在河南精功眼镜有限公司购进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SLM-K1,注册号:渝械注准20172220009,出厂日期:2018年6月,使用期限:5年,生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园区一路5号B栋 023-63227305),数量1台,单价6500元,购进金额6500元。李志良于2023年3月10日将该台医疗器械提供给你眼镜店使用,你眼镜店收到后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综合验光室内使用,直至被我局查获。
按你眼镜店提供的进货凭证计算,你眼镜店涉嫌使用过期的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货值金额为6500元。因你眼镜店未制作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经营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属于Ⅱ类医疗器械,你眼镜店使用过期的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处罚:
一、对过期的眼科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进行没收。
二、罚款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眼镜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附3号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