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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3-00583 | [ 发文字号 ] |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30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5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305号
当事人:重庆七可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MA7L07U92L
经营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高家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晓岚
2023年 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高家湾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④号厂房埋藏有42个陶土缸,有6名工人正在捞取萝卜、青椒、菜块,其中:萝卜18坛,500Kg/坛(萝卜450Kg,青椒5Kg),菜块24坛,500Kg/坛(菜块450Kg,青椒5Kg)。当事人无法提供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李坚强、苏适两名办案人员承办,办案人员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己取得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书证,本案现己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住所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高家湾,主要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生产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起租用了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高家湾(原南方集团养猪场空厂房)①②③④⑤厂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租赁期限30年,2022年3月1日起至2052年2月28日止,每年租金8.2万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杨承友(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的菜块1920Kg,金额为1152元;2023年1月29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瞿伦安(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2组)的收菜块1220Kg,金额为672元;2023年2月16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高顺全(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的菜块895Kg,金额为537元;2023年2月16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陆吉群(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互助村3组)的菜块1570Kg,金额为942元;2023年2月17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杨承兵(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6组)的菜块1890Kg,金额为1134元;2023年2月17日以以0.6元/Kg价格收购刘俊(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的菜块1760Kg,金额为1056元;2023年2月18日以以0.6元/Kg价格收购张纯芬(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4组)的菜块1250Kg,金额为750元;2023年2月18日以0.6元/Kg价格收购彭友会(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4组)的菜块1245Kg,价格0.6元/Kg,金额为747元,共计收购菜块数量为11650Kg,金额为6990元。
2023年2月16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陆吉群(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互助村3组)的萝卜1091Kg,金额为436.4元;2023年2月16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杨承兵(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6组)的萝卜1100Kg,金额为440元;2023年2月16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刘俊(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的萝卜1140Kg,金额为456元;2023年2月17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张纯芬(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4组)的萝卜1275Kg,金额为510元;2023年2月17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彭友会(女,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小坪村4组)的萝卜1050Kg,金额为420元;2023年2月11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宋正生(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同协村1组)的萝卜2160Kg,金额为864元;2023年2月18日以0.4元/Kg价格收购陈天荣(男,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开平村2组)的萝卜2160Kg,价金额为2910元。共计收购萝数量卜9138.75Kg,金额为3655.5元。
2023年2月18日以4元/Kg的价格从新妙镇群益路市场35号一个摊位不知姓名的农户购买200Kg青椒,金额为800元。
期间,分别将收购来的新鲜萝卜、菜块、青椒装入埋在地下刚建好④号厂房的42个陶土缸里,其中:萝卜18坛,500Kg/坛(萝卜450Kg,青椒5Kg),菜块24坛,500Kg/坛(菜块450Kg,青椒5Kg)进行腌制经营活动,于2023年3月17日被我局巡查时查获。
以上共向11户农户收购萝卜数量为11650Kg+菜块数量为9138.75Kg+青椒数量为200Kg=20988.75Kg,共计数量为20988.75Kg。
萝卜金额为3655.5元+菜块金额为6990元+青椒金额为800元=11445.5元,共计货值金额11445.5元。
由于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录制的视频、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从事腌制萝卜、菜块、青椒的事实;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提供的《出库单》、《收据》,证明当事人向农户收购萝卜、菜块、青椒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向农户收购萝卜、菜块、青椒入帐的事实;
5.证人刘俊、张纯芬、宋正生、杨承友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销售萝卜、菜块、青椒给当事人从事生产加工腌制萝卜、菜块、青椒的事实;
6.证人彭友海、杨亚梅、彭友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聘请的工人在公司从事生产加工腌制萝卜、菜块、青椒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聘请的工人并与工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土地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重庆市新妙镇同协村村民委民会提供的《土地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租用重庆市新妙镇同协村1组高家湾的场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腌制萝卜、菜块、青椒的事实;
9.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及询问笔录,证明作出处罚时作为减轻的依据。
2023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许可。但是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销售及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中的第(七)项“涉案财务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上二十以下罚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