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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2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24号
当事人:卢 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YJTT6Y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卢 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50号附33号的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查见店里的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经营食品“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1个,外包装标注有“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 高钙配方 酥脆香甜,产品名称:高钙蛋白奶溶花(香橙味),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产品标准号:GB709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52600152,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8克,委托方:青岛钮钮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301-304082汇商信达(集中办公区),受委托生产方:山东欧纯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后郭村东段省道322以北,产地:山东省聊城市”等内容,已超过保质期28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己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书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10月26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备案编号:YB25001021516057,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50号附33号从事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服装、儿童玩具、日用百货、母婴用品;服务:婴幼儿洗浴,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保健食品(预见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在高唐县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以20元/个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为“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 高钙配方 酥脆香甜,产品名称:高钙蛋白奶溶花(香橙味),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产品标号:GB709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52600152,委托方:青岛钮钮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301-304082汇商信达(集中办公区),受委托生产方:山东欧纯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8克的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2个,购货金额40元。购进后以20元/个的价格销售“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1个。截至2024年1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正待销售的经营食品“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1个,已超过保质期28天,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案件线索来源和立案的依据;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食品时索证索票的事实;
5.证人朱燕英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作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依据。
2024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该条第(十)项所指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的(三)“涉案财物数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的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兜伙伴®高钙蛋白奶溶花”1个;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