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3-00398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9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95号


当事人:周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AC36UU5B,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9号附81号攀华国际广场S1幢2-商业1,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涪陵区马鞍街道亿万家生活超市购买到发霉变质的岩烧芒果味面包和蛋皮吐司原味的视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发霉变质的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在涪陵区马鞍街道经营了一家“亿万家生活超市马鞍店”超市,该超市内经营有食品、日用百货等。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咀嚼屋食品批发部购进了安瑞嘉尔牌的岩烧乳酪味面包、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3款面包,各购进2件,每件6斤,3款面包的进价都为45元/件,保质期4个月,销售价13.8元/斤。当事人购进该批食品后,放于超市散称区域的货架上进行销售,货架上的标牌为“13.8系列”。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的具体商品信息如下:

蛋皮吐司原味的包装袋正面印有“安瑞嘉尔”字样,背面印有产品名称:蛋皮吐司(原味),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等,产品标准号:GB/T 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1068100145,食用方法:开袋即食,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制造商:广汉川川食品有限公司;

岩烧芒果味面包的包装袋正面印有“安瑞嘉尔”字样,背面印有食品名称:岩烧面包(芒果味),产品类型:调理面包,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等,产品执行标准代号:GB/T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1068100145,食用方法:开袋即食,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制造商:广汉川川食品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网名为“哥很是无语”的人在涪陵在线上发布了其于2022年11月21日在涪陵区马鞍街道亿万家生活超市购买到发霉变质的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的视频和购物小票,购物小票上有品名/货号:13.8系列/01103,单价:27.60,数量:0.50,小计:13.80等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中发现了在散称区域标牌为“13.8系列”的货架上的上述3款面包。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检查,查见了6袋岩烧芒果味面包和2袋蛋皮吐司原味包装袋内肉眼可见霉状物,并提取了2022年11月21日的销售单,与网名为“哥很是无语”的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内容一致。执法人员将现场查见的6袋岩烧芒果味面包和2袋蛋皮吐司原味实施了扣押,称重为0.528kg,单价27.60元/kg,货值金额14.6元。  

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进该批食品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

因无法与购买到发霉食品的网友取得联系,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涪陵在线截图、销售单、供货商出局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供货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供货商、厂家的资质及产品的合格报告查验义务;

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面防控全力打开疫情歼灭战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过,证明涪陵区在2022年11月12日18时至2022年12月2日18时期间实行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市监听告字(2023)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蛋皮吐司原味、岩烧芒果味面包肉眼可见霉状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下架腐败变质的食品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在现场中查见的腐败变质的食品货值金额14.6元,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综上,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后,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6袋岩烧芒果味面包和2袋蛋皮吐司原味;

2、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附件下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95号.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