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62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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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2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2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涪陵区海润生活超市(涪陵区太白大道18号(重报时代中央)附22号1-21、附23号1-22、附24号1-23)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黄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500102651900024,检验结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对购进的产品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要求。
二、冉灵玲(涪陵区江东街道稻庄村6组)生产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37356,检验结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认真整改,严禁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三、廖细龙(涪陵区石沱镇酒井路95号)生产的苞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苞谷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0228,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及产品明示质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7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认真整改,严格工艺流程控制,严控技术指标,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四、涪陵区香又甜白酒坊(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1组)生产的苞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苞谷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0231,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及产品明示质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认真整改,严格工艺流程控制,严控技术指标,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五、涪陵区华联生鲜超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6号澳洲国际商务城LG层商铺)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河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145,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严禁购进、销售添加了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保证销售合格产品。
六、重庆市涪陵区三丽元商贸有限公司(涪陵兴华中路63号附1号负1-1)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河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021,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严禁购进、销售添加了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保证销售合格产品。
七、重庆市涪陵区三丽元商贸有限公司(涪陵兴华中路63号附1号负1-1)销售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怪味胡豆,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026,检验结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 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4月28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要购进、销售合格产品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八、福记百货百胜店-姚海林(涪陵区百胜镇百胜居委2组)销售的苏打饼干(奶盐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苏打饼干(奶盐味),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342,检验结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年12月4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严格索证索票,要购进、销售合格产品。
九、重庆三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塘路口店销售的果蔬苏打(紫菜味)(发酵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果蔬苏打(紫菜味)(发酵饼干),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739,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严格索证索票,要购进、销售合格产品。
十、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涪陵商都超市销售的脱皮五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脱皮五香瓜子,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504,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要购进、销售合格产品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十一、重庆市涪陵区三丽元商贸有限公司(涪陵兴华中路63号附1号负1-1)销售的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瓜子,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64632025,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严格工艺流程管理控制,购进、销售合格产品并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何龙树(涪陵区珍溪镇望江农贸市场9号)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猪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02651900919,检验结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 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对购进的产品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要求。
十三、涪陵区百琳副食超市(涪陵区百胜镇葛亮路1号)销售的鸡小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鸡小腿,抽样单编号:NCP21500102651901522,检验结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 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22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对购进的产品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要求。
十四、陈碧生(涪陵区百胜镇百胜居委5组百福路220号)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02651901524,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
(二)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培训,要求其认真整改,对购进的产品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要求。
十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