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一起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
近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鼻炎馆宣传海报显示“姜氏鼻炎馆, 一鼻一方解决鼻炎,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 、鼻甲肥大、干燥性鼻炎、运动性鼻炎、姜氏三绝.....等文字描述的宣传广告。
随即,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名称为“姜氏膏(濞舒抑菌膏)”、“姜氏膏(金银花抑菌膏)”、“姜氏膏(鹅不食草抑菌膏)”等产品。
经查,张某销售的“姜氏鼻炎膏”系列产品为消毒剂产品而非药品,但张某却在销售的消毒剂系列产品广告中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非药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法律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广告宣传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目前,执法人员对张某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介绍,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的属于药物,而药物为“药准”字号产品。市民在选购产品时可通过产品外包装的证号或文号简单辨别消毒产品及药品,消毒产品为“卫消证字”,药品为“国药准字”。
患者如感觉鼻部不适或者确认了鼻炎,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就诊,并配合医生的检查和治疗。市民如在购买消毒产品时发现商家存在违规(广告)宣传消毒产品对疾病疗效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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