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6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6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4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听证权利的告知公告(重庆欧赫森家居有限公司)
因市局下发的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反映你(单位)的有关人员人脸实名图像存疑一事,本局立案对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原法定代表人对注册登记资料及有关人员人脸实名图像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且无相关人员向本局提交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你(单位)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因此,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重庆欧赫森家居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你(单位)无法到本局领取告知书,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玉娟、程建 联系电话:023-68910828
(注:在公告期期间,与重庆欧赫森家居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