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1-002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1-002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9 |
重庆市食品销售(含特殊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1 |
食品 |
1.1 |
许可资质 |
1.1.1 |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
▲ |
1.1.2 |
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
▲ | ||||
1.1.3 |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
1.1.4 |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是否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1.1.5 |
外设仓库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
|||||
1.1.6 |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1.1.7 |
是否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1.8 |
终止食品经营,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1.1.9 |
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
1.1.10 |
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1.1.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1.1.12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2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1.2.1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
1.2.2 |
是否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1.2.3 |
是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
1.2.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3 |
从业人员 卫生 管理 |
1.3.1 |
食品销售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
|||
1.3.2 |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且保持衣帽整洁。 |
▲ | ||||
1.3.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4 |
人员管理 |
1.4.1 |
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1.4.2 |
是否聘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
|||||
1.4.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5 |
进货查验 |
1.5.1 |
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证明,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
▲ | ||
1.5.2 |
食品相关文件是否属实,且与食品有直接对应关系。 |
|||||
1.5.3 |
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 |
|||||
1.5.4 |
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是否进行运输温度测定。 |
|||||
1.5.5 |
是否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限企业) |
▲ | ||||
1.5.6 |
进货的记录、凭证等文件是否真实。 |
|||||
1.5.7 |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
|||||
1.5.8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6 |
安全自查 |
1.6.1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
1.6.2 |
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 | ||||
1.6.3 |
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落实执行。 |
|||||
1.6.4 |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是否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安全。 |
|||||
1.6.5 |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
1.6.6 |
销售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1.6.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7 |
安全管理 |
1.7.1 |
是否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限企业) |
▲ | ||
1.7.2 |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限企业) |
▲ | ||||
1.7.3 |
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限企业) |
|||||
1.7.4 |
是否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企业) |
|||||
1.7.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1 |
食品 |
1.8 |
批发记录 |
1.8.1 |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限批发企业) |
▲ |
1.8.2 |
记录和凭证等文件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限批发企业) |
▲ | ||||
1.8.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9 |
销售场所 |
1.9.1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1.9.2 |
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是否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是否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是否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是否分开,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 | ||||
1.9.3 |
销售场所地面是否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
|||||
1.9.4 |
销售场所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
|||||
1.9.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0 |
销售设施设备 |
1.10.1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 | ||
1.10.2 |
销售设备、设施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
|||||
1.10.3 |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
|||||
1.10.4 |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其销售设备、设施是否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
|||||
1.10.5 |
冷藏(冻)设备外部是否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准确有效。 |
|||||
1.10.6 |
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
1.10.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1 |
贮存 场所 |
1.11.1 |
贮存场所是否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
|||
1.11.2 |
贮存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 ||||
1.11.3 |
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完好、环境整洁。 |
|||||
1.11.4 |
贮存场所地面是否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
|||||
1.11.5 |
贮存场所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
|||||
1.11.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2 |
贮存工具设备 |
1.12.1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
▲ | ||
1.12.2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
|||||
1.12.3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
1.12.4 |
冷藏(冻)库外部是否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和维护。 |
|||||
1.12.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3 |
贮存管理 |
1.13.1 |
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 | ||
1.13.2 |
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
|||||
1.13.3 |
贮存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是否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
▲ | ||||
1.13.4 |
贮存散装食品,是否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
1.13.5 |
是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1.13.6 |
是否记录食品进、出仓库的时间和贮存温度及其变化。 |
▲ | ||||
1.13.7 |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是否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
|||||
1.13.8 |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是否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安全。 |
|||||
1.13.9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4 |
运输装卸 |
1.14.1 |
是否使用专用运输食品工具,并具备防雨、防尘设施。 |
|||
1.14.2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
|||||
1.14.3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
▲ | ||||
1.14.4 |
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 | ||||
1.14.5 |
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是否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
▲ | ||||
1.14.6 |
是否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散装食品,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 | ||||
1.14.7 |
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
1.14.8 |
是否严格控制冷藏(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是否超过3℃。 |
|||||
1.14.9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1 |
食品 |
1.15 |
包装材料 |
1.15.1 |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 |
1.15.2 |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
1.15.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6 |
散装食品 |
1.16.1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
1.16.2 |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
▲ | ||||
1.16.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7 |
分装食品 |
1.17.1 |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
▲ | ||
1.17.2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8 |
进口食品 |
1.18.1 |
进口的食品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
▲ | ||
1.18.2 |
进口的食品是否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
1.18.3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
▲ | ||||
1.18.4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1.18.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19 |
保健食品 |
1.19.1 |
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是否与国家公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相符。 |
▲ | ||
1.19.2 |
保健食品标称的原料是否与国家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相符。 |
|||||
1.19.3 |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注册证明文件。 |
|||||
1.19.4 |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是否按规定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
|||||
1.19.5 |
其他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
|||||
1.19.6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 |
|||||
1.19.7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
1.19.8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 | ||||
1.19.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 | ||||
1.19.10 |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
1.19.11 |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
1.19.12 |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真实合法。 |
▲ | ||||
1.19.13 |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 | ||||
1.19.14 |
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
1.19.15 |
是否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
|||||
1.19.16 |
是否索取并留存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
|||||
1.19.17 |
是否在销售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 |
▲ | ||||
1.19.18 |
是否以“会议”、“讲座”、“体验”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推销保健食品。 |
▲ | ||||
1.19.19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20 |
特殊食品 |
1.20.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
1.20.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
1.20.3 |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是否按规定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注册证明文件。 |
▲ | ||||
1.20.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21 |
禁售食品 |
1.21.1 |
是否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
1.21.2 |
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 | ||||
1.21.3 |
是否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
▲ | ||||
1.21.4 |
是否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
1.21.5 |
是否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
1.21.6 |
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1 |
食品 |
1.21 |
禁售食品 |
1.21.7 |
是否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制品。 |
▲ |
1.21.8 |
是否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
1.21.9 |
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 | ||||
1.21.10 |
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 ||||
1.21.11 |
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 | ||||
1.21.12 |
是否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
1.21.13 |
是否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
1.21.14 |
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1.22 |
现场制售 |
1.22.1 |
是否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 |
▲ | ||
1.22.2 |
是否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 |
|||||
1.22.3 |
是否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 |
|||||
1.22.4 |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
|||||
1.22.5 |
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
▲ | ||||
1.22.6 |
是否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 |
▲ | ||||
1.22.7 |
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
|||||
1.22.8 |
是否建立和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 |
|||||
1.22.9 |
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
1.22.10 |
是否使用以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
|||||
1.22.11 |
是否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 |
|||||
1.22.12 |
是否在现场研磨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
|||||
1.22.13 |
是否在现场研磨加工制作过程中与中药材性质的食品混合研磨。 |
|||||
1.22.14 |
是否在销售食品或提供研磨服务时,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
1.22.1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23 |
网络销售 |
1.23.1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
▲ | ||
1.23.2 |
入网食品生产者是否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
|||||
1.23.3 |
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
1.23.4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
1.23.5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23.6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
1.23.7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
1.23.8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
▲ | ||||
1.23.9 |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是否一致。 |
▲ | ||||
1.23.10 |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
▲ | ||||
1.23.11 |
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
|||||
1.23.12 |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
|||||
1.23.13 |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是否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
|||||
1.23.14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是否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
|||||
1.23.15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 |
|||||
1.23.1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1.24 |
召回处置 |
1.24.1 |
食品销售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是否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 | ||
1.24.2 |
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1 |
食品 |
1.24 |
召回处置 |
1.24.3 |
食品销售者发现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是否按规定主动实施召回。 |
|
1.24.4 |
食品销售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实施召回,是否在其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
|||||
1.24.5 |
销售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召回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告知供货商。 |
|||||
1.24.6 |
供货商获知销售者因其自身原因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是否及时告知生产者。 |
|||||
1.24.7 |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
|||||
1.24.8 |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是否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
|||||
1.24.9 |
食品销售者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销售者是否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
|||||
1.24.10 |
食品销售者对由于其自身原因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是否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
|||||
1.24.11 |
食品销售者是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 | ||||
1.24.12 |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 |
▲ | ||||
1.24.13 |
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
1.24.14 |
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提前报告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和地点。 |
|||||
1.24.15 |
食品销售者是否如实记录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
|||||
1.24.16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1.24.1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 |
食用农产品 |
2.1 |
进货查验 |
2.1.1 |
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
|
2.1.2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 | ||||
2.1.3 |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2.1.4 |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是否按规定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
▲ | ||||
2.1.5 |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保存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2.1.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2 |
销售记录 |
2.2.1 |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限批发企业) |
▲ | ||
2.2.2 |
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限批发企业) |
▲ | ||||
2.2.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3 |
销售场所 |
2.3.1 |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
2.3.2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4 |
销售设备设施 |
2.4.1 |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
|||
2.4.2 |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 | ||||
2.4.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5 |
贮存管理 |
2.5.1 |
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 | ||
2.5.2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 | ||||
2.5.3 |
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
▲ | ||||
2.5.4 |
食用农产品贮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 ||||
2.5.5 |
租赁仓库的,是否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
|||||
2.5.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6 |
管理制度 |
2.6.1 |
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限企业) |
▲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2 |
食用农产品 |
2.6 |
管理制度 |
2.6.2 |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限企业) |
▲ |
2.6.3 |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企业) |
|||||
2.6.4 |
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限企业) |
|||||
2.6.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7 |
自查制度 |
2.7.1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
|||
2.7.2 |
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
▲ | ||||
2.7.3 |
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
|||||
2.7.4 |
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
|||||
2.7.5 |
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2.7.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8 |
标签标识 |
2.8.1 |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 |
|||
2.8.2 |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
|||||
2.8.3 |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 |
|||||
2.8.4 |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 |
|||||
2.8.5 |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
|||||
2.8.6 |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是否使用规范的中文。 |
|||||
2.8.7 |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清楚、明显。 |
|||||
2.8.8 |
食用农产品标签是否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
▲ | ||||
2.8.9 |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
▲ | ||||
2.8.10 |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
2.8.11 |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
▲ | ||||
2.8.12 |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
▲ | ||||
2.8.13 |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
▲ | ||||
2.8.1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9 |
召回处置 |
2.9.1 |
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
▲ | ||
2.9.2 |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是否按规定召回。 |
|||||
2.9.3 |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
2.9.4 |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继续销售,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
2.9.5 |
是否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
|||||
2.9.6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2.9.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2.10 |
禁售食用农产品 |
2.10.1 |
是否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2 |
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3 |
是否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4 |
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5 |
是否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
▲ | ||||
2.10.6 |
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 | ||||
2.10.7 |
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
▲ | ||||
2.10.8 |
是否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2 |
食用农产品 |
2.10 |
禁售食用农产品 |
2.10.9 |
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 |
▲ |
2.10.10 |
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11 |
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12 |
是否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 | ||||
2.10.13 |
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
3 |
食品添加剂 |
3.1 |
进货查验 |
3.1.1 |
采购食品添加剂,是否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 |
3.1.2 |
采购食品添加剂,是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 | ||||
3.1.3 |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 |
|||||
3.1.4 |
是否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
|||||
3.1.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3.2 |
标签说明书 |
3.2.1 |
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
3.2.2 |
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
|||||
3.2.3 |
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 |
|||||
3.2.4 |
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
3.2.5 |
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 |
|||||
3.2.6 |
标签、说明书载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
3.2.7 |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食品添加剂相符。 |
|||||
3.2.8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3.3 |
进口食品添加剂 |
3.3.1 |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
|||
3.3.2 |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
3.3.3 |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
|||||
3.3.4 |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
3.3.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3.4 |
禁售食品添加剂 |
3.4.1 |
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
|||
3.4.2 |
是否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
|||||
3.4.3 |
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
|||||
3.4.4 |
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
|||||
3.4.5 |
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
▲ | ||||
3.4.6 |
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
▲ | ||||
3.4.7 |
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
|||||
3.5 |
召回处置 |
3.5.1 |
是否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对不安全食品添加剂实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
|||
3.5.2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添加剂,是否按规定履行。 |
|||||
3.5.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4 |
食品相关产品 |
4.1. |
食品相关产品 |
4.1.1 |
是否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
4.1.2 |
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
|||||
4.1.3 |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4.1.4 |
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
4.1.5 |
是否使用、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
5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5.1 |
管理制度 |
5.1.1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
▲ |
5.1.2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5.1.3 |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
5.1.4 |
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5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5.1 |
管理制度 |
5.1.5 |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
5.1.6 |
是否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
|||||
5.1.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2 |
分区销售 |
5.2.1 |
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
|||
5.2.2 |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
5.2.3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3 |
入场销售者档案 |
5.3.1 |
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
▲ | ||
5.3.2 |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
|||||
5.3.3 |
是否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
|||||
5.3.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4 |
信息报告公示 |
5.4.1 |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
|||
5.4.2 |
是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
|||||
5.4.3 |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 | ||||
5.4.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5 |
入场查验 |
5.5.1 |
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 | ||
5.5.2 |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
5.5.3 |
对开办者实施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禁止入场和上市销售。 |
|||||
5.5.4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6 |
自查制度 |
5.6.1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
▲ | ||
5.6.2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7 |
召回处置 |
5.7.1 |
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5.7.2 |
是否参照食品召回管理的规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 |
▲ | ||||
5.7.3 |
是否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
|||||
5.7.4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5.7.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5.8 |
批发市场 |
5.8.1 |
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限批发市场开办者) |
|||
5.8.2 |
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限批发市场开办者) |
▲ | ||||
5.8.3 |
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限批发市场开办者) |
▲ | ||||
5.8.4 |
是否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限批发市场开办者) |
|||||
5.8.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6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6.1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6.1.1 |
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
6.1.2 |
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
6.1.3 |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
▲ | ||||
6.1.4 |
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
▲ | ||||
序号 |
检查业态 |
序号 |
检查大项 |
序号 |
检查小项 |
重点项目 |
6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6.1 |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6.1.5 |
是否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
▲ |
6.1.6 |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 | ||||
6.1.7 |
是否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
|||||
6.1.8 |
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
6.1.9 |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6.1.10 |
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
6.1.11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是否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 | ||||
6.1.12 |
是否在网络平台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
6.1.13 |
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是否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
|||||
6.1.14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6.1.15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7 |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 |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1 |
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销售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 |
7.1.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 | ||||
7.1.3 |
发现入场食品销售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7.1.4 |
发现食品销售者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
|||||
7.1.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7.1.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
8 |
贮存服务提供者 |
8.1 |
贮存服务提供者 |
8.1.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
|
8.1.2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
|||||
8.1.3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
8.1.4 |
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8.1.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
8.1.6 |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
|||||
8.1.7 |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
|||||
8.1.8 |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
▲ | ||||
8.1.9 |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 |
▲ | ||||
8.1.10 |
是否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
|||||
8.1.11 |
是否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贮存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
8.1.12 |
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
8.1.13 |
贮存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
|||||
8.1.14 |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
▲ | ||||
8.1.15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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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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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7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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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输服务提供者 |
9.1 |
运输服务提供者 |
9.1.1 |
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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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是否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运输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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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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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承运人是否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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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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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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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10.1 |
其他 |
10.1.1 |
是否按规定保持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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