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7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2480W/2026-0007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8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287号)
当事人:大渡口区君宇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CUNJE37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 年 4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钢城大道南段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两个美团外卖店铺,分别为 “佬好吃糊辣壳面” 与 “重庆金牌豌杂面”,其中 “重庆金牌豌杂面” 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他人证照,并非当事人合法持有的资质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的规定。2026 年 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秦某、经营者丈夫张某分别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 份;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美团店铺页面、经营现场、资质信息进行录屏、截图取证,拍摄现场照片 7 张,调取订单截图、资质信息截图各 1 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大渡口区君宇餐饮店经营者为秦某,2023 年 9 月 4 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钢城大道南段*号,2026年3月13日进行了地址变更,变更为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钢城大道南段 *号,合法开设美团外卖店铺 “佬好吃糊辣壳面”。
现查明,为增加经营收入,当事人于2025 年 4 月 17 日通过他人代办,注册开通美团外卖店铺 “重庆金牌豌杂面”(店铺账号:MT913270MLC),由张某(秦某丈夫)作为代理人签约,店铺结算到秦萍贫银行卡中,店铺运营、日常接单、后台管理均由秦萍贫负责。该店铺公示资质为大渡口区傅中文餐饮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BY2F114L)、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1041911908),经营场所登记为钢城大道南段 321 号,上述证照由当事人委托代办人员提供并用当事人的账号和密码代为上传,当事人与大渡口区某餐饮店经营者傅某不相识、无任何业务关联,涉案证照并非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合法申领。经智慧注册许可系统查询,大渡口区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于2026年2月3日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查询,系虚假。
“重庆金牌豌杂面”店铺实际制作、出餐、取餐地址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佬好吃糊辣壳面”外卖店铺场所一致,平台公示的店铺预留电话也一致,前期位于钢城大道南段 *号,2026 年 3 月 13 日搬迁至钢城大道南段 *号。
经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未造成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损害,无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经营数据,在检查当日主动对涉案店铺进行了下架处理。
2026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渡市监罚告〔2026〕279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实际经营美团外卖店铺 “重庆金牌豌杂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虚假信息开设店铺的行为,属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所指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1日(超过6个月),属于从重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无明显风险,属于减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属于减轻裁量等级;无社会影响,属于减轻裁量等级。本案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 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
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现阶段餐饮经营困难的大环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虚假信息开设美团外卖店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