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子站 >大渡口区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2480W/2023-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雪)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2023)445号



当事人:钟雪

法定代表人:钟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16KYF5W

类型:个体工商户

2023年6月14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待售的香蕉进行抽样送检(购进日期:2023年6月13日;样品来源:外购;规格型号:散装)。2023年7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03CP06064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500223650845084)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03CP060641的《检验报告》,收集了相关资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7月18日经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水果销售活动。当事人在美团上有网络经营,店铺名称为“*经营店”。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从重庆鑫阳晨果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蕉11kg,价格为6.13元/kg,购进金额为70元,供货商向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内容为:报告日期:2023-06-13,样品名称:香蕉,农残快速检测数据(酶抑制率)38.1%,检测结果<50%为合格。到货后当事人以10元/kg的价格在店内销售。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待售的香蕉进行抽样送检(购进日期:2023年6月13日;样品来源:外购;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为5kg,抽样数量为3kg,其中备样数量为1.5kg,并支付给当事人样品费30元。

2023年7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03CP06064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500223650845084)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03CP060641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香蕉售卖,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香蕉未单独缴税,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5kgx10元/kg=50元。截至目前,未发现食用该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法定代表人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钟*的身份;
  3. 《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依法抽样的事实;
  4.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一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和《检验报告》电子件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结果的事实;
  5.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履行了告知义务;
  6.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
  7. 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现场笔录一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打印件一份以及钟雪的《询问笔录》,销售单价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8.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打件和检验人员汪*、张*、唐*云的资质彩打件,证明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9.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重庆鑫阳晨果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2023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大渡口市监告字(2023)431号《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从供货商重庆鑫阳晨果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蕉,当事人销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集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

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涉案财物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本着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9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