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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淡水鲈鱼(活)核查处置的信息通告

日期: 2025-10-16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本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淡水鲈鱼(活)”进行了抽样,2025年5月2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A25SG12833的《检验报告》,对上述淡水鲈鱼(活)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5月29日,局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5年610,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5月29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淡水鲈鱼(活)已全部售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对该批次淡水鲈鱼(活)实施召回,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收集了相关票据、供货商资质,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整改,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的免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责令其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经营的淡水鲈鱼(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源于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整改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今后将加强风险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大商品自检的管理力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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