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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红薯核查处置的信息通告

日期: 2025-10-16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本局对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正在销售的红薯进行抽样,2025年7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 A25SH05830的《检验报告》,对上述红薯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校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78,本局向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5年72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78日向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红薯已全部售出,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公示期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收集了相关票据、供货商资质,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整改,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的免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经营的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源于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整改情况:大渡口茄子生鲜经营部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今后将加强风险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做好相关记录,做好食品进货、存储、销售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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