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91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撤处字〔2026〕4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91 |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撤处字〔2026〕4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903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纺织品、轻工产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1月6日,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38号。
2025年11月26日,梁力到本局投诉,称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为该公司股东、监事,申请撤销本局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梁力为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的登记。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38号进行检查,现场未找到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经营,上述地址实际经营方为璧山区棋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肖黎。经初查后,于2025年12月19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月6日,陈永亮向原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一栏,梁力和陈永亮各出资25万元为股东,首届股东会决议:选举陈永亮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梁力为公司监事;聘任陈永亮为公司经理。2014年1月6日,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2014年1月6日,陈永亮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副本。
详查当事人设立卷内档案资料,登记资料中记载有2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陈永亮,股东、监事梁力。
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预留陈永亮的电话13983379460和内网系统中的联络员陈永亮的电话13983917489,电话接听人均表示非陈永亮本人,不认识陈永亮。
梁力即投诉人反映,自己不认识当事人登记资料中的法定代表人陈永亮,对该公司一无所知,未参与开办过这家公司,也没有在跟它有关的资料上签名。
因无法与陈永亮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2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股东、监事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19年5月7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本局吊销。
综上,在梁力不知情的情况下,梁力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
本局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告知了梁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公司股东、监事,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梁力为重庆晟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