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90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撤处字〔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90 |
| [ 发文字号 ] | 渝璧山市监撤处字〔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EGE1FM1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应海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一般项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注册资本:伍万元整,成立日期:2025年4月16日,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460号附110号。
2025年12月3日,本局收到应海萍投诉,称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5日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为该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申请撤销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的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附带有录像光盘及书面材料。
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460号附110号进行检查,现场未找到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经营,上述地址实际为堆放瓷砖建材的库房。经初查后,于2025年12月24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15日,“应海萍”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姓名:应海萍,登记办理人:应海萍,全体股东签字栏:应海萍,聘任财务负责人:应海萍,“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一栏,应海萍出资5万元为唯一股东。
详查当事人设立卷内档案资料,登记资料中仅有应海萍1人,无其它相关人员,且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预留电话16623192370,显示为空号。
应海萍即投诉人反映,自己对该公司一无所知,未参与开办过这家公司,也没有在跟它有关的资料上签名。
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企业时的人脸识别图像与其本人真实照片送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做图像鉴定。2026年3月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文件“存档照片.png”中人像与文件“真实照片.jpg”中人像不是同一人。
综上,在应海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
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以行政撤销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应海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重庆玉诗琪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