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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2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7 |
重庆市璧山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20℃喷射性能 |
有效喷射时间 |
GB 4351.1-20057.1.1 |
喷射距离 |
GB 4351.1-20057.1.1 | ||
喷射滞后时间 |
GB 4351.1-20057.1.1 | ||
喷射剩余率 |
GB 4351.1-20057.1.1 | ||
2 |
灭火剂充装量 |
GB 4351.1-20056.1.2 | |
3 |
保险装置解脱力 |
GB 4351.1-20057.10.1 | |
4 |
筒体水压试验 |
GB 4351.1-20057.8.1 | |
5 |
爆破试验 |
筒体爆破压力 |
GB 4351.1-20057.8.2 |
筒体容积膨胀率 |
GB 4351.1-20057.8.2 | ||
筒体爆破口情况 |
GB 4351.1-20057.8.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