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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4-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5 |
重庆市璧山区2024年复合肥料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
袋时,按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确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3N(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取样袋数 |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取样袋数 |
1~10 |
全部 |
182~216 |
18 |
11~49 |
11 |
217~254 |
19 |
50~64 |
12 |
255~296 |
20 |
65~81 |
13 |
297~343 |
21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152~181 |
17 |
/ |
/ |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 品。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随机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3。
2.1复合肥料表2 GB/T15063-2020复合肥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养分(N+P2O5+K2O) |
GB/T15063-2020 |
1.1 |
总氮(N)的质量分数 |
GB/T 8572-2010(仲裁法)GB/T 22923-2008中3.1 |
1.2 |
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 |
GB/T 15063-2020附录A(仲裁法)GB/T 8573-2017 |
1.3 |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
GB/T 8574-2010(仲裁法)NY/T 2540-2014 |
2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a |
GB/T 15063-2020(仲裁法)附录AGB/T 8573-2017 |
3 |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c |
GB/T 24891-2010 |
4 |
氯离子b |
GB/T 24890-2010(仲裁法) |
5 |
总砷 |
GB/T 23349-2020 |
6 |
硝态氮d |
GB/T 3597-2002(仲裁法)GB/T 8572-2010 |
7 |
总镉 |
GB/T 23349-2020 |
8 |
总铅 |
GB/T 23349-2020 |
a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c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d硝态氮: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测本项目。 |
2.2 包装标识和内容要求
表3 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
标准要求 | |
总养分 |
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 |
单养分 |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X-0-Z。 | |
含氯标识 |
GB/T15063-2020中8.3规定: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GB/T 15063-2020中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 |
警示语 |
含有酰胺态氮(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 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