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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A40839X/2023-001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璧山区麦得利蛋糕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璧山区麦得利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522日,本局执法人员璧山区麦得利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并说明了来意,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操作区域(裱花蛋糕间)内发现有14mm金色糖珠1袋(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1113日,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2盖能黑芝麻薄脆饼干3盒(生产日期:202288日,保质期:9个月等字样),上述食品与在保质期内的其他食品共同存放在食品操作区域(裱花蛋糕间)置物架上,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拍摄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于2023523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系蛋糕加工过程中搭配使用,系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原料。4mm金色糖珠系当事人在网店购进,购进价格为19.5/袋,现场发现1袋;盖能黑芝麻薄脆饼干系散装称重食品,当事人现场支付了13.7元,一共购进5盒,折合价格2.74/盒,现场共发现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亦无法提供食品加工过程中上述两种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故货值金额以食品原料购进价格计算为19.5+2.74/×3=27.7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涉案两种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第一次、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第二次、支付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格、货值金额计算,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6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17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依法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把违法事实查清楚,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mm金色糖珠1袋、“盖能”黑芝麻薄脆饼干3盒;

2、罚款25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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