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2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4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百莲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百莲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其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主动对采购的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核查,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方可上架销售;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张理学餐饮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张理学餐饮经营部经营的馒头(自制),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自制馒头中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同时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山药,其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加强采购管理力度,规范采购要求;2.更换供货商,换较大供货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已立即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品味鲜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品味鲜餐饮店经营的包子(自制)、馒头(自制),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包子(自制)、馒头(自制)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甜蜜素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