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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万品汇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万品汇生活超市经营的小葱,其中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更换小葱供应商;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符合规定的采购凭证,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第一分公司经营的仔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将产品情况向上级供应商反映,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2.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仔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单据、进货记录等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锦城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锦城路分公司经营的小葱,其中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徐味记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徐味记餐饮店经营的豇豆,其中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近两年内也未受到过同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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