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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2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64281F/2024-002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吉之鲜餐饮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吉之鲜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8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要求餐饮具清洗三遍以上,使用高温消毒和消毒柜重新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匠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匠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4年8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要求餐饮具清洗三遍以上,通过高温消毒和消毒柜消毒2小时以上的方式确保消毒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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