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64281F/2022-0028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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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5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5 |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任鸟飞生活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任鸟飞生活超市店经营的散装瓜子(原味),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于籽类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天气变化且储存不当。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1.加强供货商原料产地检测;2.要求供货商出具相关资质和检验结果;3.针对收货环节做好二次复检记录登记,不合格产品拒收,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刘丽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刘丽食品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其中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进货过程控制不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农药残留《检验报告》;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有勤记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有勤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优质原味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超市对门店库存管理过程管理不够完善。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门店库存储存安全管理力度,加大对库房温湿度的控制检查;2.坚持履行每日查验制度,通过试吃了解商品质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任鸟飞生活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任鸟飞生活超市店经营的辣椒,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喷洒农药。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1.加强供货商原料产地检测;2.要求供货商出具相关资质和检验结果;3.针对收货环节做好二次复检记录登记,不合格产品拒收,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巴南区金满江老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金满江老火锅店经营的鸭肠,其中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5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1.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不到位,对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食品安全自查不到位,未定期排查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