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已经市局2024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计划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比例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类别 |
抽取对象数(户) |
抽查比例 |
抽查 时间 |
检查 主体 |
承办处室(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8 |
A:3%; |
5—7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 生产处 |
|
2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肉制品,酒类,食品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蔬菜食品,糕点,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38 |
A:3%; |
1—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3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7475 |
D:5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 经营处 |
总局要求说明:由于食品经营者变化很大,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的主体数应当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较高和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D级扣除校园及周边) |
重点检查事项 |
5676 |
B:4%;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2837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已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14 |
B:10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70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35 |
B:4% |
4—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107 |
B:4%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351 |
A: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5 |
2024年餐饮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2023年风险等级A、B、C、D级和未评级的餐饮服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2710 |
A:1%; 未评级:5%。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处 |
含保健食品检查事项。 |
6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D级特殊食品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731 |
A:2%; B:3%; D:3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 食品处 |
因抽查对象动态变化,抽取对象数量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70 |
A:25%; C:100%; |
3—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质监处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180 |
重点产品:100%; 非重点产品:20%。 |
2—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产品包括:钢铁、水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 |
按告知承诺方式发证、许可范围变更需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25 |
100% |
企业取证后1个月内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抽取对象数为预测数量。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300 |
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 A:65%; C:80%; 砖、砌块: A:65%; C:80%。 |
1—11月 |
质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生产企业状况进行差异化抽取。 | |
9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市局发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90 |
免评换证单位、被行政处罚单位抽查比例50%;信用评价等级为B类抽查比例5%;C类企业抽查比例10%;D类企业抽查比例100%。 |
6—8月 |
机电处 |
机电处 |
|
10 |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监督检查 |
市局、相关区县局发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66 |
根据现有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及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进行差异化抽取,其中:信用等级为C、D、E类的企业抽查比例100%;B类企业抽查比例为25%;上一年发生安全事故、取证不足1年、承诺换证、有投诉举报的企业抽查比例为100%。总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5%。 |
9—11月 |
承压处,自贸区、两江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 |
承压处 |
|
11 |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 |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 |
市局、相关区县局发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5 |
根据现有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及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进行差异化抽取,其中:信用等级为D、E类的企业抽查比例100%;B、C类企业抽查比例为10%;发生安全事故、取证不足1年、有投诉举报的企业抽查比例为100%。总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5%。 |
9—11月 |
承压处,自贸区、两江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全市各区县局发证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根据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进行差异化抽取,其中:上一年发生安全事故、取证不足1年、承诺换证、有投诉举报的企业抽查比例为100%。总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5%。 |
3—11月 |
承压处 |
||
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优先安排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2332 |
按照使用单位、生产单位5%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为100%;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其余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不低于50%。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机电处 |
按照使用单位、生产单位5%的比例开展抽查,共计2332家。 |
1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5% |
4—6月 |
双反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双反处 |
|
15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A:10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纳入综合抽查 | |
1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 资格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20032 |
A:0.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消保处 |
纳入综合抽查 |
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提供服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户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3000 |
A:15%; B:60%; C:80%; D:100%; 未评级:18%。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处 |
现场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A:20%; B:40%; C:80%; D:100%; 未评级:50%。 |
4—6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一般检查事项 |
1350 |
A:10%; B:75%; C:60%; D:80%; 未评级14%。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00 |
A:2.8%; B:30%; C:40%; D:50%; 未评级:2.8%。 |
3—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抽样检查 |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A:20%; B:20%; C:50%; D:50%。 |
3—5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
计量标准器核准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机构、建标企(事)业单位和获得内部强检授权的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20 |
A:20%; B:20%; C:50%; D:50%。 |
4—6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100 |
生产企业: A:10%。 销售企业: A:2%; B:20%: D:80%; 未评级:2%。 |
6—8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抽样检测5户 | |||
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100 |
生产企业: A:70%。 销售企业: A:5%; B:60%; D:8%; 未评级:4%。 |
6—8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抽样检测5户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
经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业的注册计量师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A:20%; B:40%; C:80%; D:100%; 未评级:50%。 |
4—6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合并抽取。 | |||
18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现行有效标准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A:1%; B:3%; |
7—10月 |
标准化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处 |
1.保证每个区县局均有抽查对象; 2.2019-2023年已抽查且企业标准数量和信息未变化的,可不作为2024年抽查对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现行有效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10% |
7—10月 |
标准化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2019-2023年已抽查且团体标准数量和信息未变化的,可不作为2024年抽查对象。 | |||
19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本市网络交易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36 |
A:100%; C:100%; |
4—6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网监处 |
|
20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企业名称中不含“拍卖”字样且经营范围中含“拍卖”但不含“不含拍卖”“拍卖除外”“不含二手车拍卖”“不含典当、拍卖”“不含二手车评估、鉴定、拍卖”字样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600 |
10% |
1—6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1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7564 |
A:3.5%; B:3.5%; C:3.5%; D:100%; 电子显示屏广告经营主体,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处 |
纳入综合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向我局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的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39 |
5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互联网媒体广告经营行为检查 |
APP、公众号活跃度较高、且属于我市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156 |
50% |
7—9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暂无 |
100% |
3—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 |
|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61 |
A:5%; B:20%; C:50%; D:70%。 |
9—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3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
通过一般方式获得CCC认证证书的CCC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50 |
10% |
9—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CCC自我声明产品监督抽查 |
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CCC认证证书的CCC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75 |
30% |
9—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范围)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已报送2023年年报的经营主体、2023年通过告知承诺系统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通过核验(含勾选无不动产证、勾选无产权证)经营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20032 |
A类0.1%共974户,B类1%共1033户,C类4%共3644户,D类100%共13025户。个体工商户0.1%共826户,农民专业合作0.1%共23户,其中对经营范围为“自习场地服务”的经营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50%。告知承诺系统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通过核验(含勾选无不动产证、产权证)市场主体3%共507户。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处 |
纳入综合抽查(因总局会不定期下发新的通用性指标重新运算ABCD类经营主体分类,建议固定抽查计划报送时间时候的ABCD类经营主体户数)。 |
25 |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专项检查 |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总局下发2024年大型企业名单 |
一般检查事项 |
121 |
A、B类20%共119户,C、D类30%共2户。 |
7—8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因总局尚未下发2024年大型企业名单,故只能按照2023年大型企业名单预估,待总局下发2024年大型企业名单后重新计算已报送2023年年报的大型企业抽查明细户数。 | |
26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20032 |
A:0.1%;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市知识产权局 |
纳入综合抽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
27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商标印刷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
28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A:3%; B:5%; C:100%; D:100%。 |
9—11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A:3%; B:5%; C:100%; D:100%。 |
9—11月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A:10%; B:30%; C:100%; D:100%。 |
9—11月 | |||||
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10%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A:10%; B:30%; C:100%; D:100%。 |
9—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