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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4141号   


当事人:北碚区渔藕然餐饮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住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1123日,本局依法对北碚区渔藕然餐饮餐厅采购的牛蛙进行抽样。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牛蛙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122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委托人何金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2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牛蛙进行了抽检,抽检基数抽样基数5kg,抽样4.075kg,剩余0.925kg为水和包装损耗,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00409651128092)、《检验报(NoA23SG12356)》,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另查实,上述牛蛙是当事人于20231123日从北碚区渝禾副食品便利店以14/kg的价格购进,涉案财物货值金额按抽样基数计算为58/kg×5kg=290元,违法所得为58/kg×4.075kg=236.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结果通知书(DBJ23500409651128092)1份、检验报告(NoA23SG12356)1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资质和检验人员资质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程序合法性;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菜单1份、销货单据1份,证据提取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采购原材料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本局依法于20242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渝北碚市监罚告〔202413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采购含恩诺沙星超标的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为290元,当事人检验出的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为超标项,不合格批次的牛蛙只用于了抽检,未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且无该食品的投诉举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规定的四个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裁量因素归属于同一裁量等级的,按照对应等级进行裁量”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3000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236.3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

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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