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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侯腊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WPW6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4********
营业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43号
经营范围:销售服装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短袖针织衫”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产品在售。2023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4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短袖针织衫”进行了抽样检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天津)检验,上述“短袖针织衫”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天津)检验报告》(No:2023CQS053-BBQ)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CQS053-BBQ)。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
另查实,上述“短袖针织衫”的吊牌价为159元/件,实际销售价为143元/件,购进价格为107元/件。抽样基数2件,共抽检1件,备样1件。上述产品抽样支付了购样费1件,共计143元。
综上,该产品以抽样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2件×159元/件=318元,违法所得为1件×(143-107)元/件=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侯腊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及身份情况;
2.对侯腊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事实;
4.本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
5. 《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天津)检验报告》(No:2023CQS053-BBQ)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CQS053-BBQ)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事实。
6.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天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书审核员证书》各1份,证明委托机构检测资质。
本局于2023年 月 日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服装,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18元,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抽样除外),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本局也暂未收到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三个减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短袖针织衫”1件;
2.处罚款159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6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的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