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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4〕144号


当事人:重庆市顾坦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UAR85T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东风村大塘社

法定代表人:吴明成

2023年10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结构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一致,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标志和结构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一致。

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中“十七、家用燃气器具”的“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获得上述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C-02201-2021CCC152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中“十七、家用燃气器具”的“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获得上述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C-02201-2021CCC1518)。

2023年10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结构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一致;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标志和结构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一致。

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3ZD100678、2023-03ZD10067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北碚市监检告字〔2023〕1207号);当事人无异议,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检。

另查实:当事人将其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Q4)整个外观部件,包括面板、锅支架、旋塞阀等全部更换,《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中“5.3 结构”中对上述部件有安全性要求,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将其生产、销售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6-A)整个外观部件更换、产品外壳防护等级由IPX2变更为IPX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2015)中“5.1.7 外壳结构”、“5.2 结构”、“附录 C C.2.2”中对上述部件有安全性要求,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抽检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3ZD100678、2023-03ZD100679),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事实。

2024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罚告〔2024〕13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涉及整机安全的结构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暂未发现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的情况;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个减轻情节。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及整机安全的结构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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