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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2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9 [ 发布日期 ] 2023-09-09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3〕230号


当事人:北碚区何雨莲麻将机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UBY32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21号

经营者:何雨莲

2023年4月11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3根“电源线”,“电源线”外包装正面有“POWER CABLE”、“HIGH-QUALITY”字样,外包装背面有“COMPUTER CABLE”、“CCC 3C安全认证”、“HIGH SPEED CABLE”、“100% TESTED”字样;电源线插头有“ 10A 250~”字样;线身有“BINYU DIANXIAN CHANG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3×1.5mm2 GB/T 5023.5-2008”字样。

本局于2023年5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待售的“电源线”由一根带有一个不可拆线的插头和带有一个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线组成,用于将电器器具或设备与电源连接的组件,依据《电器附件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GB 15934-2008/IEC 60799:1998)的规定,上述“电源线”为电线组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的规定,电线组件为强制性认证产品,代码0101。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声称上述电线组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07010105245118),经证书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助鉴别,上述电线组件不是《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07010105245118)所认证的产品。

另查实:当事人2022年12月5日在一家名叫“尼卡格”(当事人无法提供店铺具体信息)的拼多多店铺采购了17根上述电线组件,单价为8.69元/根,购买时“多件多折活动”减23.63元,采购实付8.69×17-23.63=124.1元。当事人购进后在抖音店铺销售,销售价为19.8元/根,部分退货赠送给实体店购买麻将机的客户,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复印件、抖音店铺截图,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采购订单截图,证明涉案产品采购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声称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07010105245118)、协助鉴别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事实。

2023年6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3)2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

鉴于涉案财物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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