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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2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3〕118号
当事人: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17888284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大石路58号附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
2022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运大道99号的电梯开展现场检查,维保记录显示客梯1#(设备代码:31105001092010110008)于2022年9月25日进行了半月维保,调取监控录像核实,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该梯进行维保。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保,上述电梯的维保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
另查实:当事人制定的上述电梯2022年9月的保养计划为:2022年9月13日进行半月保,2022年9月25日进行半月保。
当事人2022年8月29日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季度保,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日当事人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当事人在未对上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的情况下,仍在维护保养记录簿上记录了上述电梯2022年9月25日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的情况。
3.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4.涉案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照片,证明涉案电梯基本情况。
5.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维保人员的询问笔录、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7.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8.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022年9月25日涉案电梯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9.涉案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证明涉案电梯检查结果的相关情况。
2023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告字(2023)8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半月内未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予以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