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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2】228号

当事人:北碚区成**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XX5T98G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北街A幢5单元1号

经营者: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食品“利合合川桃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2年9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以49元/件(4.75kg/件)的价格从个体户陈**(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5UKMR04)购得食品“利合合川桃片”1件,并在其经营场所以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6月16日,受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货架上存余的2.1kg该桃片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人员以16元/kg的价格购买全部该样品2.1kg进行了抽样。2022年7月12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销的“利合合川桃片”中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9.2mg/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5mg/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2-03BP060125)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50010965084509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销上述食品“利合合川桃片”的货值金额为16元/kg×2.1kg=33.6元,其违法所得为16元/kg×2.1kg=33.6元。另查实,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品时,未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也未建立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的进货查验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成**和王**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成**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食品“利合合川桃片”的情况和食品抽样检验情况。

3、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的购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采购该批次食品的情况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制作的《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以及抽检现场的照片,证明食品安全抽检的现场情况。

5、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抽检检验结论。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材料和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任务委托书,证明该单位作为检验单位的合法性和抽检行为的合法性。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8日以渝北碚市监告字(2021)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酸价是衡量油脂质量的重要指标,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高。反之,酸价过高,会导致人体胃肠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GB  70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对糕点和面包类食品的酸价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经销的食品“利合合川桃片”因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被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货值金额较少。根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处罚款5000元(成**、王**各5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交款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者交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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