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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98 号
当事人:重庆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7P4XX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孙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穗天市监线索移字【2020】94号),称我局辖区的重庆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州全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佰公司)已经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全佰公司在趣头条平台上发布的两条虚假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据调查,当事人作为“直播app”开发运营公司,与全佰公司签订了《全渠道推广代理合作框架协议》,委托全佰公司在全渠道推广当事人的产品,全渠道包含了今日头条、趣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火山视频等多个互联网推广平台。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当事人为推广其产品“Ulive直播”APP,委托全佰公司在趣头条发布了两条广告,广告内容为:
1、广告标题为“好消息,小姐姐带你赚钱0门槛,每天投30赚了700元”, 落地页地址:http://honghua.04xc
.cn/,账户ID:1623259,投放时间:开始时间2019-10-21、结束时间2019-10-21,广告主标记:深圳市金千禧金融,广告主名称:Q粤青游国际。
2、广告标题为 “10分钟挣800元,无需任何押金,躺着就能赚钱!”,落地页地址:http://yeah.90818
.net/itemx/20.htm,账户ID:1623131,投放时间:开始时间2019-07-27、结束时间2019-10-17,广告主标记:章来,广告主名称:Q华宇联盟。
为了让用户点击上述广告从而跳转至其开发的“Ulive直播”APP链接地址,全佰公司为当事人设计发布了上述字样的广告,上述两个广告经2020年“3.15”晚会曝光后,全佰公司已经被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经查实,当事人全年支付了75万元给全佰公司作为全渠道推广的费用,其中为发布上述两条广告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点击量全佰公司从10万元的预付款里进行结算。经查实,第一条Q粤青游国际的广告费用结算费用是1454.58元;第二条Q华宇联盟的广告费用是18806.79元,因此,上述两条广告总共花了20261.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本局2021年1月11日制作的《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渝北碚市监协查字(2021)0107-1号)】1份,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本局2021年1月6日、1月7日制作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与全佰公司签订的《广告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结算明细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1年4 月2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听告字〔202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作为一家以开发运营直播app为主的公司,在推广其直播app产品时,委托全佰公司设计发布了上述两个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每天投30元赚了700元”、“10分钟挣800元”等虚假内容,其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且容易误导上网用户去点击上述内容的链接,当事人委托他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违法行为由2020年“3.15晚会”报道后波及,对社会及所在行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我局决定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消除影响;
2、处罚款人民币81045.4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