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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138号
当事人: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4K6P7C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9号9幢
负责人:杨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5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9号
2020年9月28日,2020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谭汁味明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卤制车间操作台发现食品原料牛肉香膏、红花椒油已过期,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经查,过期原料未使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记录制度,确保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将名称重庆谭汁味明海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
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配料间发现河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醋酸已过期,外包装标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生产许可证:SC20141070100012,净重:25kg,生产日期:2019/01/15,保质期:1年,生产企业:河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剩余数量10kg。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在半成品摊凉库发现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未过期的冰醋酸1桶,规格:25kg/件,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保质期:24个月,连桶共重26.05kg。
经查,上述生产日期为2019/01/15的食用醋酸为客户带来的食品原料之一,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6日的冰醋酸为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从重庆全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其在成品中使用的食用醋酸的具体批号、厂家无法核实,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用醋酸生产食品。
综上,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未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2.本局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
3.本局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本局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扣押物品,证明当事人对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1年6月15日以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1〕 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过期的食品添加剂食用醋酸清理出库,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7.3.3条款,关于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未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14.1.1 条款,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属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帐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