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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0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自然餐馆加工销售的鲜肉包子、甜味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自然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甜味馒头(加工日期:20251118日)、鲜肉包子(加工日期:20251118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鲜肉包子、甜味馒头。由于该批次鲜肉包子、甜味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二、北碚区吴小利餐饮店加工销售的甜味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吴小利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甜味馒头(加工日期:20251118日),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甜味馒头。由于该批次甜味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元。

三、北碚区富芹餐饮店加工销售的甜味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富芹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甜味馒头(加工日期:20251118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甜味馒头。由于该批次甜味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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