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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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9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好又多泗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5年2月5日),经抽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NY/T 392-2023《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薯粉条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红薯粉条是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按要求查验并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材料,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依法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能提供与供货商合作的销售合同,并如实提供了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相关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至案发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北碚区云都会果蔬店销售的红心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云都会果蔬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心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7日),经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心蜜薯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18元。
三、北碚区朱志明水果经营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朱志明水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0日),经抽检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忙托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2.罚款1000元。
四、北碚区彭朝平餐饮店销售的白馒头和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彭朝平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馒头和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6月8日),经抽检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糖馒头、白馒头销售。由于抽检批次的红糖馒头、白馒头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