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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7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贤英(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王贤英(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41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芒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42元。

二、北碚区七号铺生鲜食品店销售的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七号铺生鲜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423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甘薯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32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三、重庆天润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天润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42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大葱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进货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梧超市销售的大波浪脆片(川香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波浪脆片(川香麻辣味)(生产日期:2024121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大波浪脆片(川香麻辣味)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大波浪脆片(川香麻辣味)属于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进货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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