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柳荫镇惠众超市销售的砂糖橘、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柳荫镇惠众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砂糖橘(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砂糖橘(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砂糖橘、香蕉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二、北碚区浙景生活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浙景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0月30日),经抽验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豆芽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6元;3.处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