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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点头(重庆)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点头(重庆)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1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小米椒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2000元。
二、北碚区鲜宜惠便利店经营的番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鲜宜惠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番木瓜(购进日期:2024年9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番木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处罚款1500元。
三、重庆市北碚区众源康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泥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北碚区众源康二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11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泥老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9.06元。
四、北碚区淑芬串串餐饮店经营的白玉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淑芬串串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玉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白玉山药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3.524元。
五、北碚区三芊金火锅串串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方竹笋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三芊金火锅串串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方竹笋罐头(生产日期:2024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方竹笋罐头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