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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4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亿来客来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山药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86元;2.处罚款2500元。
二、北碚区荣林副食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荣林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72元;2.处罚款1000元。
三、北碚区俊雅餐厅采购的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俊雅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小米辣(辣椒)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2.处罚款2500元。
四、北碚区斌哥餐饮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斌哥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不合格批次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北碚区廖子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蘸料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廖子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蘸料碟(消毒日期:2024年9月4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不合格批次蘸料碟已全部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北碚区何三食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何三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4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不合格批次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七、北碚区味珍鲜鱼庄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味珍鲜鱼庄(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8月31日),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山药销售。该批次食品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使用完毕,因是用于菜品原材料,且时间久远,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