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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3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3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杨杨生活超市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杨杨生活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52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香蕉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6元;2.处罚款2000元。

二、北碚区合一家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番木瓜、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合一家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番木瓜(购进日期:2024531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79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番木瓜、豇豆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68元;2.处罚款30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碚菜扬路分公司经营的板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碚菜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板姜(购进日期:202452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板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31元;2.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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