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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北碚区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及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

表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检查

6.1、6.2、6.8.1、6.8.2

目测

2

置零与除皮准确度

6.3.3、6.4.3

直接比较

3

称量性能

5.5(最大允许误差)

直接比较

4

重复性

5.6.2(重复性)

直接比较

5

偏载

5.6.3(偏载)

直接比较

6

软件

6.14

目测

7

称重传感器与CPU芯片

型式评价报告

目测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和被抽查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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