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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北碚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另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铭牌

GB 17761-2018 5.1 

2

整车编码

GB 17761-2018 5.2 

3

电动机编码

GB 17761-2018 5.3 

4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5.5

5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7.2.1

6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7.2.2

7

尺寸限值

GB 17761-2018 7.2.5

8

防碰擦

GB 17761-2018 7.2.6.3

9

导线布线安装

GB 17761-2018 7.4.1.1

10

短路保护

GB 17761-2018 7.4.1.2

11

电气强度

GB 17761-2018 7.4.1.3

12

制动断电功能

GB 17761-2018 7.4.2.1

13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GB 17761-2018 7.4.3

14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17761-2018 7.4.4.2

15

蓄电池防篡改

GB 17761-2018 7.4.4.3

16

防火性能(电池盒组)

GB 17761-2018 7.5

17

使用说明书

GB 17761-2018 7.8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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