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这些“霸王条款”可举报
2月1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查出了消费卷设定消费时间限制、消费者被要求不能自带酒水等19起消费“霸王条款”,并组织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集中整治行动。
据悉,2月初以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51个网站、网店、微信公众号上交易规则、服务协议,以及89户校外培训机构,166户生活、医疗美容机构,183户汽车销售、汽车维修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收集到各类型的格式合同40余份。
对40余份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梳理、甄别,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33条。这些格式合同中,典型“霸王条款”如下:
一,在消费券消费中,经营者单方面设定消费时限,以及最终解释权。
二、餐饮企业在店堂广告中,设定消费者不得自带水酒,还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
三、网上购物,经营者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是网店却单方面宣称“本产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四、消费者去超市购物,需要寄物柜存包,超市以寄物柜属于免费,拒绝承担保管以及赔偿责任。
市消协表示,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消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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