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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2-02

为加强川渝网络交易监管合作,震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推动川渝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现将川渝两地查处的部分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肖某某互联网提供“涨粉”服务虚构关注度案

肖某某自2022年12月起,为增加经济收入,开始经营“涨粉”业务,其通过“api.kuwann1.top:8888/set”购买“涨粉”名额,单次最低购买1000个“涨粉”名额,购买后通过微信联系意向购买者。谈妥交易后,购买“涨粉”服务的客户会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送链接(客户账号),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费用。当事人再将上述链接输入“api.kuwann1.top:8888/set”,输入“涨粉”数量,“api.kuwann1.top:8888/set”扣减当事人前期购买的“涨粉”名额,整个交易完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及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及其他食品违法案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生产或购进成品的方式获得腊鱼产品,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X货郎旗舰店”上架销售。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8袋委托生产的“烟熏腊鱼”产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有“脂肪:每100克34.1克(g),NRV%:57% ”等信息,对其中的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数值,当事人无法提供计算依据及相关检验报告。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平台店铺已销售腊鱼产品5864袋,其中成交的6笔订单共2585袋产品为虚假交易,系当事人通过自行下单购买,实际没有邮寄产品,只是邮寄了一个有物流单号的空包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七店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七店为拓宽销售渠道,于2021年底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X峰堂7店”,主要销售OTC药品。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购进700盒“香砂平胃颗粒(云南腾药)”,并在店铺“X峰堂7店”上架销售,店铺对药品的介绍分为“首页介绍”、“商品详情”、“服用方法”、“商品卖点”等板块,在此款药品介绍板块最下方“商品卖点”介绍中包含“家里可常备 家人都适用 驱散胃病 生活舒心 调解神经 调理脾胃”等文字内容,其介绍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刘某搭建手机墙提供有偿刷量增粉案

刘某为提高经济收入,于2022年10月从某电商平台、某二手电商平台购买了430台改装手机及配套设施设备(后卖出210套,剩余220套),配备100条宽带搭建了手机墙。调查发现手机墙上摆放了200台手机,当事人为每台手机独立购买了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平台虚拟账号,并自2022年11月开始从事帮助直播间主播涨人气和帮助直播平台用户账户涨粉、刷播放量等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发“XX搬家”应用软件。该软件具有利用网络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未经允许爬取网络购物平台内商品信息数据,并将爬取的商品信息数据上传至其他网络购物平台的功能,这些功能频繁访问某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器,访问间隙远超一般消费者访问频率,造成对该平台服务器的负担高于普通消费者正常访问,并且该软件提供“一键搬家”服务,在明知某网络购物平台通过《法律声明》、robots协议等法律、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保护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爬取该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数据,并直接上传至其它平台店铺内即上线并开展线上销售,使某网络购物平台大量商品信息数据被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所替代,造成数据源购物平台客户被引流,客观减损了平台的竞争优势。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对某网络购物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运行造成妨碍和破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仅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盲盒产出概率运算方法进行鉴定,而未对任何一款盲盒实际产出概率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利用消费者对司法鉴定机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普遍认知,在其经营的“XX玩家”APP和小程序每一件盲盒产品主页面使用红色加粗字体显著标注“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内容,误导消费者,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对消费行为构成实质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增加获客量,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电话、PPT简介等方式发布“在职职工规模有200多人,XX电商是知名电子商务服务商(官方合作运营服务商),拥有200人以上的专业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团队,深耕电商服务4年,年复签率达到89.6%”等虚假内容,同时,通过在“XX精灵”网站上购买积分方式来虚增代运营店铺商品粉丝关注数量、店铺关注数量、产品收藏数量;配备专职刷单人员,用“用批发功能修改单价至1分钱,迅速购买产品,购买后再迅速修改回原来的价格”的自动化技术操作来虚增代运营店铺的单品基础销量展示量、产品好评,或者进行补单(刷单/送单),发货为空包或者红包,未产生实际商品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向当事人销售积分的“XX精灵”网站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八: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电子商务平台公示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开发并经营一款名为“XX富顺”的APP,主要为入驻商家和消费者搭建一个商品交易平台并提供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但其首页和二级、三级页面均未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上述信息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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