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20日,石柱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2024年5月期间周排查记录有缺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未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并按时录入“餐饮安全在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的规定。当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石柱县食药安办)
案例二:某幼儿园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25日,根据“餐饮安全在线”通报“2024年3月23日05时09分抓拍到厨房有老鼠活动”的风险提示。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厨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厨房烟道、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出口未安装设置防鼠措施,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完善防鼠设施。2024年4月2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洗碗间搭建在厨房外的水沟上且无任何“三防”设施,另发现当事人厨房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位置仍未封严,存在直径大于0.6cm以上的缝隙,并发现厨房区域挡鼠板未按规定使用,不具备防鼠功能。截止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复查当日,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设置防鼠、防虫、防蝇设施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三防”设施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3.4.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秀山县食药安办)
案例三:某学校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2024年6月1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厨房内有1袋标签标识为“商标:莎麦,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执行标准:SB/T10371,生产日期2024/03/27,保质期:两年”的鸡精调味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鸡精调味料的相关进货台账记录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江津区食药安办)
案例四:某小学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某小学使用的消毒菜桶(复用餐饮具)实施监督抽检。2024年5月19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HN2024051776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向该学校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为SBJ24500000566230637ZX)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FHN20240517763)。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万州区食药安办)
案例五:某小学校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营食品案
2024年7月9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小学校因员工操作不规范,导致有野猫溜进食堂加工区,该校在经营过程中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校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九龙坡区食药安办)
案例六: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5月12日,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使用“餐饮食品安全在线”系统进行巡查时发现,2024年5月7日凌晨,某幼儿园食堂食品操作区存在有害生物(老鼠)活动痕迹。2024年5月22日,重庆市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食品操作区窗户未严密,存在“三防”设施缺失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忠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忠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忠县食药安办)
案例七: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7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做好留样工作,具体为食品留样柜未上锁,柜内存有6月24日与6月25日两天午餐留样,未保留6月26日的午餐留样,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万盛经开区食药安办)
案例八:某幼儿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6月11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幼儿园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荣昌区局前期已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情况下,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区纪委监委及辖区街道党委政府。(荣昌区食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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