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部门,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全链条建设标准强市,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支持各方面围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143号)和《重庆市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设标准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5年)》(渝标准联办发〔2023〕1号),各部门、各行业规划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提出的标准化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研制。
(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长江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的地方标准。
(四)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若只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对其进行少量修改或者补充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五)对现行有效且实施5年及其以上的地方标准进行了集中复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尽快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六)围绕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稳链项目、乡村振兴、智能制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科技创新(“416”布局)、数字重庆建设(“1361”整体构架)、生态文明、文化旅游、城市更新提升、质量提升、碳达峰碳中和、安全生产、基层治理、民生保障、军民通用、制止餐饮浪费、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等重点部署需要及时出台的地方标准,可优先立项。
(七)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申报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八)一般性工业产品、消费品、产品检验方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二、立项申请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全年随时申报、滚动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地方标准草案文本纸质件各一份,同时在重庆市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db.cqis.cn/)。地方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内容和理由。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
我市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注重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重庆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标准化研究中心、两江协同创新区科技标准协同创新示范区等开放合作平台作用。
(二)加强前期预研。
按照地方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并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组建专业机构及人员。
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等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当具备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管理、经费等条件。
(四)强化质量效益。
加快地方标准立项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探索建立地方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
(五)明确禁止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禁止地方标准指定特定的检验、认证、评估机构和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禁止地方标准无依据规定行政许可性质要求。
(六)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以及认证机构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吴 圳;
联系电话:63710450;
电子邮箱:2128825@qq.co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1009室。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草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写 说 明
1. 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一式三份,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份,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各留存一份。
2. 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填写第四项。
3. 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附在申报书后。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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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 |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 |||||||||||
3.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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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领域 |
□农业 □工业 □服务业 □社会事业 | |||||||||||
5.标准性质 |
□强制性□推荐性 |
6.是否为川渝 区域地方标准 |
□是 □否 | |||||||||
7.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
采用何种标准 |
□ISO□IEC□ITU□其他 | ||||||||||
采标程度 |
□等同 □修改 | |||||||||||
采用国际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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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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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采信团体标准编号及名称 |
采信团体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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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团体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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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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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
1.必要性(800字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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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800字以上,如涉及多个行业或者领域,需说明与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协调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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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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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性标准涉及内容 | ||||||||||||
1.主要强制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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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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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及产品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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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性标准实施风险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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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有关情况 | ||||||||||||
1.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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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依据的强制性标准及涉及的强制性标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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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标准的查询情况 | ||||||||||||
□无相关国际标准 □有相关国际标准(勾选此项,需详细说明异同) □无相关国内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有相关国内标准(勾选此项,需详细说明异同) | ||||||||||||
相关标准内容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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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思路、计划和保障措施 | ||||||||||||
1.基本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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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及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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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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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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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研究、调研及论证工作情况及成果(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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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 | ||||||||||||
参与起草单位: |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项目分工 |
标准化工作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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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性质”应填写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标准化工作经历”应填写其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职情况,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及技术审查情况。 | ||||||||||||
九、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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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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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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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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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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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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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 |||||||||||
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归口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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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1.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申报要求 □是 □否 2.标准草案是否完善 □是 □否 3.其他意见:
(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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