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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办理期限 (共3条)

日期:2023-08-24

1. 延长复检手续期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因隔离、封控等原因,不能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或不能在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复检手续的,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检异议受理相关时限自隔离、封控等措施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延长化妆品相关信息补录等时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化妆品历史产品备案信息补录和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产品,信息补录和上传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时间延长至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 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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