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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共5条)

日期:2023-08-24

1.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合理说明理由,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疫情期间违法案值较小,但依照从重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3.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不予处罚。因疫情管控,办理了延期维保和延期检验的,在延长周期内不按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4.依托“山城有信”平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远程提示,告知信用修复方式,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通过平台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对市场主体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应修尽修,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提交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无需提交,在信用承诺后直接受理。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被抽样对象因隔离、封控等原因,未能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的,或不能在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复检手续的,本轮疫情封控时间不计为异议申请期限,复检异议受理相关时限自隔离、封控等措施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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