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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登记审批服务(共7条)

日期:2023-08-24

1.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2.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3.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1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换证的,有效期届满不足3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提交换证申请。对因疫情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5.对疫情期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开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对于通过一般程序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尚未进行技术评审的,视情采取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于完成评审尚在整改阶段的,整改起始时间为机构所在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之日。

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事项,因疫情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完成现场核查的,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后续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

7.我市在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受疫情影响,补正资料过程中确因检验、临床试验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出具书面承诺,经市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核同意,补正资料期限可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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