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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25

2023年10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为全面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原市工商局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此后,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二十九条“标题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对《暂行细则》予以修订,出台《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联合信用约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随着机构改革成立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相继施行,以及企业数量急剧增长、业务操作系统迭代升级等新情况的出现,《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和工作实践,需再次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遵循职责明晰、便捷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有18条,具体修订以下内容:

(一)调整表述,更加准确。一是将《实施细则》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表述。二是将一般信息中将“电子邮箱”修改为“企业电子邮箱”,“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修改为“主营业务活动”,“隶属关系”修改为“隶属企业名称”等,从而与年报文书的表述一致,让企业和办事人员更好理解和操作。

(二)新增定义,更加完整。一是《实施细则》忽略了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定义,修订后增加了“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的条款。二是对适用企业范围作出准确表述,即“前款所称企业包括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三)理顺职责,更加清晰。《实施细则》虽细化了对各级管理机构权限的表述,但是逻辑不够清楚,比较混乱,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修订后,从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所、其他内设机构等层级,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做到一目了然,让各级监管人员明白“干什么”。

(四)优化程序,更加简便。一是鉴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进行了迭代,可进行线上、线下修复,因此针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异议、撤销等环节,均按照当前业务操作系统名称和模块名称作出了修订,更加符合实际工作。二是由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列入移出等操作有明确规定,因此精简了对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操作和列入移出时间的表述,让全文更加简洁。三是对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信用修复事宜时,不再核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状况,仅核查补报年度的年报信息即可,回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意。

(五)与时俱进,更加据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不再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据此,一是取消了企业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移出的限制,企业可随时申请修复。二是删除了“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表述,保留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由系统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表述。

三、答疑解惑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时发现某企业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这种情况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吗?

根据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信用,重点从企业有无主观故意,给予企业纠错的机会等角度出发,我局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行分类认定,提高信用容忍度。

一是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企业经营状态、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女性从业人员、隶属企业名称、是否有网站或网店、网站或网店信息、党建信息、社保信息、金额单位错误等一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经核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市场监管也应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才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重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是企业需要提供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的证据,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市场监管部门会认定有故意隐瞒、编造、篡改的行为,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此,问题中所说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如能够提交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的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反之,则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某企业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正在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在核查其已补报了2022年度年报的基础上,还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这样会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提高了监管成本?

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实施之初,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稳妥慎重的原则,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针对未年报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了实地核查的措施,这既成为信用修复的条件,也确实为清理未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当前后疫情时代,一方面要助企纾困解决企业难题,一方面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因此针对未报送年报等轻微失信行为,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从便利企业的角度出发,真正帮助企业发展。据此,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核查,只就补报年度的年报信息予以核查即可,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也减轻监管人员工作任务。

(三)某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被告知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却毫不知情,应该怎样查询相关信息呢?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会对自身信用造成一定影响,需高度关注。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s://cq.gsxt.gov.cn)或“山城有信”应用(微信小程序),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发现有列入信息,也不用慌张,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积极配合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各区县局业务咨询电话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首页下方“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查看。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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