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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17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办发〔2020〕19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171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办发〔2020〕19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要求,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为做好我市农村房屋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市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按照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33号)要求,全市各区县局对本行政区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在农村的市场主体的进行复查,重点对从事食品经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发现利用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重点及分工

(一)核查营业执照。各区县局企业监管科负责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查看营业执照载明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地址等情况一致。对发现违反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发现利用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核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区县局食品科及餐饮科负责对市场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重点核查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是否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申请许可所需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制度及布局流程等食品安全条件。,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复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证等情况。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勇于担当,以务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切实做好此次核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重点排查、全面排查的方式,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做好分工协作,明确进度安排,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复查工作。

(三)及时汇总信息。各区县局需就复查情况认真进行梳理汇总,由企业监管科填写《复查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附件1)、食品科及餐饮科填写《复查情况统计表(食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交由各区县局注册登记科统一汇总后,于2021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注册和许可局(内网邮箱:yaozr@oa.gov)。

附件:1.《复查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

2.《复查情况统计表(食品经营许可证)》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

办发〔2020〕130号)

联系人:注册许可局  姚自如  电话:023-63717359

        餐饮处      刁  霖  电话:023-63730381

        食品经营处  鲜雅玲  电话:023-63710331

企业处      向治松  电话:023-6371620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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